本報記者 高健
  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系統傢俱出台意見,嚴懲性侵幼女以及校園性侵等行為。意見全篇充滿著從重、從嚴的字眼,但惟獨27條規定: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,情節輕微、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這一條款立即引發爭議,“‘偶爾’、‘輕微’、‘未造成嚴重後果’如何認定?”網友們大呼不解,普遍認為這一條款不妥,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。
  對此,西城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乩生接受本報記者採訪,對高法新規進行詳細解釋,他認為,如買屋果少男與幼女不相識,採取引誘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,也應認定為強姦。
  爭貸款議:少男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為何無罪?
  檢察官:青梅網路行銷竹馬你情我願不應判罪
  鑒於部分性侵害褐藻醣膠犯罪的低齡化特點,高法意見規定,對於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,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,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,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
  胡乩生介紹,我國刑法規定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屬於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,適用刑罰時本身就應當減輕處罰,所以該意見27條並沒有違反上位法規定。
  胡乩生舉例說道,假如兩個少男少女從小一起長大,也就是青梅竹馬,男孩稍大兩歲,當男孩到了15歲,女孩13歲的時候,也許受到影視、廣告等外界影響,兩人情竇初開,有了性好奇,女孩在自願情況下和男孩發生性關係,這種情況如果引用刑法製裁,對男孩不公平且過於嚴厲。“我個人看法,這種情況應該仍在教育範疇。”
  胡乩生特別指出,如果兩個少男少女本身不認識或者不相熟,女孩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極低,如果男孩採取引誘手段,即使沒有使用暴力,也應認定為強姦。
  爭議:“偶爾”如何界定?
  檢察官:男生糾纏女生繼續發生性關係不屬“偶爾”
  法條提到“偶爾”發生性關係,那“偶爾”該如何理解?
  “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,主要由司法機關自行把握。”胡乩生介紹,比如一些法律規定“多次”犯罪,這裡的“多次”一般都套用盜竊罪的定義——一年以內三次以上犯罪為多次。
  “我理解‘偶爾’的頻率、次數應該非常少。”胡乩生認為,如果發生一次性關係後,男生糾纏女生在一定時期內繼續發生性關係,就不能以“偶爾”定性。此外,他認為,“偶爾”還應當是一對一的關係,如果一個男生和多個女生“偶爾”發生性關係,就可以推斷該男生有犯罪故意,已經造成社會危害,應該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爭議:什麼算嚴重後果?
  檢察官:導致幼女父母離婚也算後果嚴重
  法條中所稱的“情節輕微”、“未造成嚴重後果”同樣引起爭議,什麼才算“輕微”,什麼才算“嚴重後果”?
  胡乩生分析說,應該考慮性行為對女孩身體傷害、精神傷害和對女孩家庭傷害三個方面後果。沒有給女孩造成身體傷害是基礎,一旦女孩構成輕微傷,男孩都應該被追責。此外,女孩的精神、心理也要得到保護,假如發生性行為後,女孩出現了精神抑鬱、厭學,甚至價值觀扭曲,開始出入娛樂場所等,都應認定後果嚴重。
  “家庭也是司法機關考慮的重點。”胡乩生認為,也許幼女不懂事,覺得性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,但是父母痛苦不堪,互相指責或者內疚沒有保護、教育好女兒,由此導致離婚、父母精神失常或自殺,都應該認定為後果嚴重。  (原標題:少男引誘幼女無罪引爭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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