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連城5月16日電 (陳立烽林子龍張金川)福建省連城縣法院16日披露,該院審理了一起兒童溺水死亡案,被告陳某賠償原告鄒某夫婦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2萬餘元。
  父母監管的缺失,讓年僅兩歲的幼童掉入池塘溺水身亡。2013年12月21日上午,鄒某將兩歲兒子交由父母看管,由於父母的疏忽大意,孩子不慎跌入房屋旁陳某的池塘中,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鄒某夫婦認為,陳某在道路旁挖池塘養魚,周圍沒有警示標示,也沒有圍欄和其他安全防護措施,對孩子的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。作為孩子的爺爺奶奶,本應對幼小的孫子悉心照顧,在明知房屋旁邊的池塘可能對孫子帶來危險的情況下,卻疏忽大意,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,對孫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承擔主要責任。被告陳某作為池塘的承包人,應當預見到池塘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,卻未在池塘周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,也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,對孩子的溺水身亡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孩子死亡原因力的大小,判決被告陳某承擔20%責任,賠償原告鄒某夫婦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22903.6元。(完)  (原標題:兩歲幼童不幸溺亡 池塘主人判賠12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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